鄉鎮消防車消防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鄉鎮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鄉鎮防御和撲救火災的能力,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消防隊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鄉鎮消防隊是指由鄉鎮政府獨立組建或者與企業合建的專職、兼職消防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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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是指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隊標準設立的消防隊。
本規定所稱兼職消防隊是指依托公安派出所、林業站等組織設立的消防隊。
第四條 鄉鎮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火災撲救,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二)火災撲滅后,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與統計工作;
(三)積極參與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負責制定轄區事故處置和滅火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區域的滅火救援;
(六)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
(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鄉鎮消防隊由鄉鎮政府負責管理,實行鄉鎮政府領導負責制,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依托公安派出所及其他組織設立的兼職消防隊由所依托的組織實施具體管理,并對鄉鎮政府負責。
第六條 鄉鎮消防隊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撤銷鄉鎮消防隊以及變更鄉鎮消防隊的車輛、駐地等,鄉鎮政府應當事先征求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按照其與公安消防隊的責任區劃分,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調動指揮鄉鎮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七條國家重點鎮、中心鎮應當建設專職消防隊,其他鄉鎮應當建設專職消防隊或者兼職消防隊。
鄉鎮新建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員不少于15人。
鄉鎮兼職消防隊消防員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包括2名駕駛員。